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

***、段群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8民初227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段群,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山东金贵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王杰路西段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段群与被告***、山东金贵酒业有限公司、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段群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40元,减半收取10770元,由原告***、段群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贾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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