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8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市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所地住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095206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7年11月26日出生,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济宁市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市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