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

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街道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09520638。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孟华(特别授权),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28ME0451531H。
法定代表人张小七,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8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偿还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短信链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3日、7月23日、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
3.本院于2021年7月3日、7月23日、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3日、7月23日、8月14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金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7月3日、7月23日、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资金信息。
7.本院于2021年7月3日、7月23日、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孟华。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孟华确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明进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杨继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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