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2178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只用于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香,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祥,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街道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09520638。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下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培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