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执494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66号9幢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9236166M。
法定代表人范先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00005992。
法定代表人童敬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童敬和,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关于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童敬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支付借款250万元,利息15750元及698625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9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891元。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9年3月23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童敬和名下的牌号为渝XXXXXX小型汽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扣押到位,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渝XXXXXX小型汽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扣押到位,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童敬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9执49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安燕
审 判 员  魏庆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陈镜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