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执49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66号9幢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9236166M。
法定代表人范先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00005992。
法定代表人童敬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童敬和,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赵纾琳(曾用名赵宁),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台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老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92776438。
法定代表人赵纾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三根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969928304XB。
法定代表人刘龙菊。
关于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童敬和、赵纾琳、***、重庆台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三根花木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渝0109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支付代偿款25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逾期担保费,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718元。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2018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2月23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童敬和名下的牌号为渝XXXXXX小型汽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扣押到位,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2019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的养老金1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直至提取足300000元为止。2019年7月8日,本院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台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苗木:银杏1483株、广玉兰2469株、天竺桂2171株、四季桂844株、八月桂1742株、红叶李1416株、黄葛树1917株、香樟树926株、红枫997株、紫玉兰337株、白玉兰312株、含笑1189株、楠木726株、柳树318株、蓝花楹358株,但是被执行人以上苗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9年9月12日,本院将拍卖成交被执行人童敬和、赵纾琳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路X号X幢X-X号以及赵纾琳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村X号X幢X-X-X房屋共两套税后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608336.32元(包括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房屋评估费用1万元)。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童敬和、赵纾琳、***、重庆台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三根花木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9执49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安燕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陈镜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