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恢5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66号9幢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9236166M。
法定代表人:范先斌。
被执行人: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000059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赵纾琳(曾用名赵宁),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台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老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92776438。
法定代表人:赵纾琳。
被执行人:重庆三根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969928304XB。
法定代表人:刘龙菊。
关于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赵纾琳、***、重庆台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三根花木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渝0109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支付代偿款25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逾期担保费,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718元。本案之前执行程序已经执行兑现案款2636054.2元,兑现执行费27718元。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7月8日,本院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台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苗木:银杏1483株、广玉兰2469株、天竺桂2171株、四季桂844株、八月桂1742株、红叶李1416株、黄葛树1917株、香樟树926株、红枫997株、紫玉兰337株、白玉兰312株、含笑1189株、楠木726株、柳树318株、蓝花楹358株,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评估拍卖申请,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由于现场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具体范围及数量,三家评估公司均退回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评估委托,故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属于不可执行的财产。2020年3月3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XX路XX号附XX号X-X房屋一套以及查封被执行人***(曾用名童作礼)、赵宁名下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X号、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X号房屋两套,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且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2020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渝XXXXXX小型汽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扣押到位,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赵纾琳、***、重庆台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三根花木专业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恢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陈镜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