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碑支行与某某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执29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碑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74747528-2。
负责人唐民,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和,曾用名童作礼,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52009W。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曾用名赵宁,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碑支行与**和、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16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和、赵宁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房屋、被执行人**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房屋,在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已将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未能清偿完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未能足额执行完强制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3执29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针对未能执行完毕的标的享有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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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赟力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