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财保320号
申请人:**,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52009W。
法定代表人:童敬和,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保函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好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