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信邦威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616号
原告:北京信邦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3057。
法定代表人:陈建兰,经理。
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京良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德苗,总经理。
原告北京信邦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信邦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邦威贸易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其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邦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信邦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