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3幢(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华一村京良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67号中欧科创园1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