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5558号
原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目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京良路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莱州华富平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东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鼎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州华富平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