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287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167号建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318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京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35604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建安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粤2071民初32871号民事裁定,对汕头建安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9082907.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变更保全申请人汕头建安公司向本院申请以担保人***名下不动产作置换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前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汕头建安公司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显示,担保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路[不动产权证号:国(2005)易151847,C6727921]的评估价值为40256263元,已超过本案的保全金额19082907.25元;其次,该不动产现为无查封无抵押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的规定,查封担保人***的不动产既能保障将来执行又能避免对汕头建安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变更保全申请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路[不动产权证号:国(2005)易151847,C6727921]。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担保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二、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2871号民事裁定对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9082907.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