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7634号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7.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