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飞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启东市飞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81民初3841号
原告:启东市飞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6幢2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启东市飞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东市飞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东市飞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下半年,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干胶等物品,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未给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口拖延。后被告于2020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9000元,并约定于同年4月25日前付款。被告至今未付,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多次向其提供不干胶等物品。2020年4月18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被告因购买商品不干胶欠原告9000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4月25日。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
上述事实,由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约给付货款。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应于2020年4月25日付清原告货款9000元。现被告到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飞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施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