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易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易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8120号
原告:合肥易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易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易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易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易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易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