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程,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狄尧,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市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XX,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申请执行人徐州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41290.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6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市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XX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2018年6月至9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XX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蒋XX名下有银行存款3642.82元,本院依法将该存款予以扣划并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
3、2018年6月至9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XX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蒋XX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新村××号房××套,该房屋经实地勘查,已拆迁。
4、2018年6月至9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XX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蒋XX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
5、2018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到徐州市××新村××号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6、2018年10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州市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XX,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毛海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