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8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办公楼(新妙湖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28MA35G9UN80。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蔡华初,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428执392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友 冬
审判员 曹 东 升
审判员 王 全 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凌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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