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8民初1514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平、刘丰,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办公楼(新妙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28MA35G9UN80。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江新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清莲
书记员衡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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