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681民初1801号
原告: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5G9UN80,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芙蓉山工业园新妙湖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恒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8RE0PXC,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办事处西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恒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36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