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323号
申请人: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芙蓉山工业园新秒湖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5G9UN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799号融城商务城1栋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147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洪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