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9447号
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士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书宜,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斌,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50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杰。
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40元,减半收取1,593.70元,由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