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886号之一
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欣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50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熙春
审 判 员  卢华艳
人民陪审员  倪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君玉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