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6867号之一
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和街11号01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4538224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507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3001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46元,由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