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823号
申请人:嘉兴市经开长水军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2幢北1613室-3。
经营者:***,总经理(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50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嘉兴市经开长水军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39,51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9,516.4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217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