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0289号之一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