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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六安市万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22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国超,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六安市万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青松村崔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091802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远志,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执行秦国超与六安市万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民终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万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秦国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偿还10万元后,剩余部分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522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勇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