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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万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1522执343号
六安市万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秦国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民终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国超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申请人秦国超工程款230821.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三、承担案件诉讼费4762元,鉴定费3000元、执行费3478元。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
账号:62×××64
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赵华勇联系电话:0564-6023087,17356489192
本院地址邮编:237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