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700号
申请人:北京君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364室。
法定代表人:方丹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惠娟,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
申请人北京君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28.6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君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28.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北京君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贾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