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873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栋-2407。
法定代表人:李瑞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静。
被申请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康庄,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津0106民初8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411××××940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双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