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035号
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栋-2407。
法定代表人:李瑞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媛,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势(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楼宇服务中心B121室(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刘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势(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轩
审 判 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钰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