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苑(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3581号
原告:天津市国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珍,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栋-2407。
法定代表人:高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津市国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天津市国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国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秋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媛媛
书 记 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