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9454号
原告:***,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兰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楼宇服务中心A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经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干部。
原告****被告天津兰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