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港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港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无锡百灵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1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港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百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法定代表人:鲁义军,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港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下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百灵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百灵公司向港下公司支付工程款78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800元。因百灵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港下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百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百灵公司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百灵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百灵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百灵公司对外无投资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百灵公司名下有坐落于XXXXX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锡XXXX},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该土地使用权本案系轮候查封,且设定抵押,本院暂无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百灵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执行,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8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58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0400元亦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港下公司通报后,港下公司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百灵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百灵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港下公司亦不能提供百灵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百灵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港下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百灵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执行长潘洪峰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