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港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港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无锡百灵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05执异50号
申请人:孙建中,男,1969年10月18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港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635833-5,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百灵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67343-8,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港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百灵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百灵公司应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78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800元。因百灵公司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建安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百灵公司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对百灵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建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建中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书》、《挂靠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建安公司与申请人孙建中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挂靠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百灵公司生产车间改建工程项目挂靠在具有施工资质的建安公司名下由孙建中垫资施工,并约定该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孙建中承担。2018年9月18日,建安公司与孙建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建安公司在(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孙建中,并向百灵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安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孙建中,并向被执行人百灵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上述转让行为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要件,且双方已书面确认孙建中取得上述债权,申请人孙建中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孙建中为本院(2018)苏0205执恢2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