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雄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天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2742号
申请人:洛阳雄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被申请人:洛阳天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龙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环卫路南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反诉原告洛阳雄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洛阳天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向荣花园3号楼3号829.09平方米商业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天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第三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查封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宜阳县城向荣花园3号楼3号829.09平方米商业房。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雄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