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佳莉食品有限公司与包钢**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工贸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3民初3512号
原告:包头市佳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包头市佳莉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包头市。
被告:包钢**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飞,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包钢**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栋,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包钢**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住包头市。
被告: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工贸商行。
法定代表人:常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明,女,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包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工贸商行员工,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军,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包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工贸商行员工,住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佳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钢**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工贸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头市佳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钢**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工贸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佳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头市佳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钢**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工贸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原告预交),原告包头市佳莉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冯雪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文静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