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民初37号
原告:**,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包头市。
被告: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晓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锋,男。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
原告**与***、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同二被告协商解决,自愿撤回对被告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方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