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7财保14号
申请人:上海坤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_1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虞鑫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双,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研展路455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文龙。
申请人上海坤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汉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坤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3年2月1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坤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建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和贵
书 记 员 赵和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