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7财保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坤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_1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研展路455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坤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汉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沪0117财保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坤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023年7月1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书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坤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汉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