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628号
原告: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四君。
原告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