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8431号
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25元,减半收取3,962.50元,财产保全费2,728元,共计诉讼费6,6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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