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添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2736号之二
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沪0120民初127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173.85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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