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9399号之一
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海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4元、减半收取6,4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447元,由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