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9399号之二
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海华,董事长。
被告: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