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2736号
申请人: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海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添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203,173.8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昀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173.8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