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6505号
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57041437M。
法定代表人:贺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我院依法通知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交纳本案诉讼费,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艳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