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7386号
原告:襄阳百路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云湾(天润国际汽车城1-116-2、3号)。
法定代表人:石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胡磊,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天沛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环北路1号门面(光彩国邦家世界产业城)。
法定代表人:孟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第三人: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环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贺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襄阳百路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天沛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向原告襄阳百路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百路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