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冷宣武。
关于***、***与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21)鄂0607民初8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