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7704号
原告:**发,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57041437M。
法定代表人:贺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鼎顺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襄阳市襄州区环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670391709M。
法定代表人:贺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与和解、调解,代收执行款,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发与被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襄阳鼎顺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2年2月3日,原告**发以自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不需要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方小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诗情